美國加州聖地牙哥台灣同鄉會
San Diego Taiwanese Cultural Association
http://www.taiwancenter.com/sdtca/index.html
  2023 年 9 月

國民法官
周中英

今年7月21日台灣司法史上首次由國民法官參與審判的案子出爐了,該案件是一名 63 歲的婦人因長期被丈夫家暴,憤而殺死了72 歲的丈夫,她在犯案後曾主動自首並表示後悔。全案由三位專業法官及六位國民法官共同審理及判決,最終判被告7年2個月的有期徒刑。據說那些國民法官的表現可圈可點,頗獲好評。

那什麼是國民法官呢?司法院對國民法官制度的解釋如下:「國民法官制度,就是由一群來自各行各業的民眾,與法官一起坐在法檯上,共同審判的制度。」因此國民法官不同於美國的陪審團,陪審團只能決定被告有罪或是無罪。國民法官則是和專業法官共同審理案件、詢問被告、判定被告是否有罪並決定刑期。

為什麼需要國民法官呢?司法院的解釋是:「國民法官雖然沒有法律背景,但可以把不同的生活經驗、價值思考、法律感情,帶進法庭。藉著國民法官的參與,可以讓司法審判更透明,讓司法專業與外界對話,彼此交流與反思,藉此促進國民與法院間的相互理解。」

其實講明了就是要避免所謂的恐龍法官做出不公平的審判,如冤獄案及違反常理的判決。冤獄案中的例子最為人知的有蘇建和案及徐自強案,這兩個案件都是因為主嫌犯做偽證,硬扯上一些完全沒有參與的人,這些沒有參與作案的人,因受不了刑事警察的刑求,只好承認有做案。恐龍法官不加明查,只採信主嫌犯的証詞,即使完全找不到這些人做案的証據,還是直接判了重刑。蘇建和的案子是由 1991 年至 2012 年,徐自強的案子是由 1995 年至 2016 年,他們都被判了數次死刑,雖然最後是無罪開釋,但是 21 年的纏訟,恐龍法官毀掉了這些人和他們的家人的一生。

於是在司法改革中就產生了國民法官。

什麼人有資格擔任國民法官呢?必須是年滿 23 歳的中華民國的國民,並且在該審判的法院所屬的管轄區域住滿四個月。有些國家的参審員或陪審員定在年滿 18 歲,不過我認為年滿 23 歲的人更能勝任這項工作。

但是有六種人不能擔任國民法官,1、刑案在身、褫奪公權者,2、心智障礙者,3、未完成國民教育者,4、與本案有關者,5、有事証不能夠公平判斷者,6、具有法政軍警特殊職業者。第五項是只針對個案,譬如被性侵者或被家暴者,將不適合當這類案件的國民法官。

轄區的法院在遴選國民法官時要經過三個階段,最後由檢察官及辯護人選出六名國民法官,同時也選出一至四名的備用國民法官。這六名國民法官在審判時是穿著便服的,他(她)們的名字不會顯示在法庭上。備用國民法官也要坐在庭內了解案情,以備國民法官因故不能執行時,他們可以代替,而不致使審判中斷。

現階段國民法官能審判的案件是屬於重罪的案件。今年1月1日起適用的是「故意犯罪而發生死亡」之案件,包括殺人致死、強盜殺人致死、酒駕造成被害人死亡、性侵害造成被害人死亡等。2026 年1 月1日起適用的是「最輕本刑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案件,如重大貪污罪,及未造成死亡結果的重大刑案等。但是少年刑事案件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皆排除在外。

台灣的司法制度是採用德國、日本的大陸法系制度,由法官判決被告是否有罪並量刑,量刑的標準是依據法條的規定。所有案件,都由法官審判,除簡易法庭是單獨審外,其餘的都是合議審。合議庭的法官有三人(地方法院、高等法院)或五人(最高法院)。目前國民法官參與的案件是地方法院第一審的案件,因此有三位專業法官加上六位國民法官來審判。在認定是否有罪部分,九人中必須至少是有六人認定有罪,而其中至少有一人是專業法官。在認定死刑刑期方面亦同上述。其他刑期則是九人中至少有五人同意,其中也至少有一人為專業法官。

我們可以看出國民法官制度和美國的陪審制度有很大的不同。美國的陪審團雖因各州稍有不同,除了大陪審團外,一般是十二人。確定有罪時必須所有團員全數同意,只要有一人不同意,就要重新審判。這是依據無罪推定原則(innocent until proved guilty) 及 排除合理懷疑原則(beyond a reasonable doubt) 來保障人權。而且陪審員只是聽証,不能在法庭上發表意見,更不會決定刑期,因為那是美國法官的職責。

人民參與審判是台灣司法改革重要項目之一,觀審制?陪審制?參審制?到底要採取何種制度,也討論了很多年。最後是參照日本的參審制(又名裁判員制度),配合台灣的人民需要及社會實情而制定了國民法官法。該法於 2020 年七月通過,2023 年一月開始施行。為了防止可能發生的弊端,該法規定了對國民法官行賄及加害的處罰,以及給予國民法官能獨立行使職權的保障。其他規定還包括國民法官的資格、遴選、解任及職責,審判流程,何種情形可以拒絕當國民法官、國民法官的津貼、及國民法官失職的罰則等等。

我們對美國的陪審制度比較熟悉,它的基本精神是要人民代表國家,公平裁定被告是否有罪。但是美國的種族偏見常常會引起審判不公,首先在遴選陪審員時就難以公正。如果被告是黑人,而選出的陪審員大部分是白人,該被告被判有罪的機率會很大。同樣問題也會發生在和性別有關的犯罪,如果性侵案件的陪審員大部分是男性,被告被判無罪的機率也會較高。此外,要達到全體一致的決議也不容易,有時為了不要拖延太久,有的陪審員,尤其是掛單的,只好不堅持己見。還有如果經過幾次協商,仍無法達成共識,就得重新審判或另選陪審團,這種情形之下會消耗很多社會資源,我想這可能是國民法官制不採取「一致同意」的原因之一。

每一種制度都會有其優缺點,顯少是完美無缺的。陪審制的法官有因被告的種族、性別、背景、教育程度、社會地位,採取不同的自由心証,判出令輿論嘩然的刑期。日本的參審制實施了十餘年,問題也很多,成效不如預期。台灣目前國民法官參與的案件是屬於重罪,因為重罪的刑責較高,對人權的侵害較深。設立國民法官,是希望以一般素人的生活經驗及普通常識,讓專業法官看到盲點,使審判趨向公平。但是一般素人的法律知識不足,因此在定罪及量刑中必須至少有一人是專業法官,這似乎也適合於台灣的法規制度。

國民法官制真的能防止恐龍法官嗎?這要等到實施一段時間後才能知曉。依據司法院對國民法官制度的認知調查,有八成以上的民眾認為國民法官制能夠使司法更好。許多法學界人士對國民法官制也持肯定的態度,他們認為現在它是起步階段,實施過程中一定會遇到一些困難,等到經驗累積多了,就知道問題的所在,將來可以用修法的方式逐漸改良,使其日趨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