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加州聖地牙哥台灣同鄉會 San Diego Taiwanese Cultural Association http://www.taiwancenter.com/sdtca/index.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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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 年 8 月 | |
生活座談『 陪審團的經驗』 第一位演講者是前會長唐望博士,他先介紹美國的陪審團制度,這乃淵源於歐州的法國,德國和英國法庭制度,不過現在很多國家廢棄這個制度,所以美國法庭的案件佔有全世界靠陪審團判案總數的百分之九十。一般說來只要是十八歲以上,沒有官司在身且有理解英文能力的美國公民,都會收到居住區法院的「陪審員傳票」(jury summons ) 。 在聖地亞哥地區,有人幾乎每年會收到一次傳票,一旦被選上陪審團員,一次可能只服務一天或者服完整個案件開庭的期間,就是去了雖然沒被選上仍是算一天,而且服完一次就可以至少休息一年不受傳票。若是在學的學生收到傳票的話,可以申請順延到寒暑假日,另外正在哺乳的媽媽亦可以申請延後十二個月。收件人到法院報到當天可領一天的公車票,如果是自己開車每英哩以三十四分錢計算貼補,但只能算從家到法院單程路線,不包括回程,第二天開始每天可以領十五塊錢的補償費,〔公家機關和大部分公司都會給當陪審團的職員放公假〕。陪審團的任務是要決定被告:是有罪,是無罪,或是無法決定 (hung jury),若審判有罪時得再由法官判刑。每個案件的陪審團須要從幾十或甚至上百人裡選出,經由兩方的律師們挑出十二個團員再加上二個後補,這制度或許是對審判會較有公正公平性,但確實是勞民傷財,效率較差。唐博士長年在臺灣工作,2011年退休返美定居,同年十一月份就收到傳票,而且第一回就被選上當陪審員,自己戲稱這也許是拜他帥哥形象之賜。 這個案件牽涉到性侵犯(sexual assault)的訴訟,被告是一個十九歲的海軍自願兵,周末和室友一起找女人來家飲酒狂歡,其中有位女客酒醉昏睡過去,第二天她提告他強姦,因為發生地點不在軍營管轄區,所以這訴訟需由民事法庭 (civil court) 處理,十二位陪審團員中,男女各半。庭上就是「he says / she says」 的爭辯,經過一天半的唇槍舌戰,檢查官和被告律師皆攻守俱佳的情況下,實在是難分高低,十二位陪審團員在庭後花了一整天的時間很有理性的討論案情,慢慢剖析所有聽到和看到的證詞和證據,討論中唐博士指出為什麼原告的男友要離她而去,同時多數人考慮到被告是一個十九歲為國服務的年青海軍,如果判罪他的前途從此就結束,後來大家都同意將原先傾向有罪的考慮逆轉成無罪,最後由團代表(foreman)在庭上向法官報告審議結果(deliberation)。雖然不是大的案件,但是處理謹慎,面面顧及。 第二位講員是蕭奕義博士,他談到當年住在水牛城 (Buffalo) 碰到的二件案子,第一案子是關於一個剛從高中畢業的青年人酒後駕車,撞到電線桿以導致下半身癱瘓,如今卻要向兩家電力公司提告,當時來被甄選陪審團的人高達二、三百人,蕭博士抽的籤號雖是一佰多號,也是被叫到,經過雙方律師身家調查之後,訊問他的意見,他說「電線桿豎立著沒動,是開車的人自己撞上來,怎麼這樣也可以申告?」他這樣的回答當然就被請了出場。第二次碰到的案子,是一個黑人足球運動隊員,冬天穿著外套在商店偷鞋被逮捕,被告用的藉口是他「買的鞋子尺吋不對需要拿回來交換」,但看了兩次店主供應法庭的錄影帶,畫面上一舉一動看得很清楚,鞋子是從店裏拿走的,真是想要幫忙都很難,不得已只能判他有罪,這真的是為了四、五十元的鞋子,賠上了前途。據說他被關了三個月。 除了這兩次上法庭的經驗外,蕭博士還當過一次見證人(witness),這事發生在一次他和太太去歐洲的旅遊途中,地點是在英國倫敦國會議堂的廣場(Parliament ) ,當時遊客非常多,人群中有一對相似吉普賽人 (gypsy) 的男女,乘著人擠人慢慢走到他身後,打開了背包拉鍊,伸手進入背包想拿東西,因為他的背包除了衣服外沒有放任何貴重的東西,所以他很沈著,突然間有一位身高馬大的便衣警察兩手把這對男女夾住,問他有沒有遺失任何東西?他說大概沒有吧,這位警察問他們願不願意當見證人,蕭博士考慮了一下就答應了,帶著太太到附近的警察局,警察還告訴他們說很多的吉普賽人甚至到中國去專學扒手功夫,所以技術很高超,他們兩人在口供報表上簽了字,正式成了這樁案件的見證人,回到聖地亞歌之後還陸繼收到案情進展的報告,這對扒手被判刑三個月。 第三位講員是這次講座的主持人石正平博士,開始他也先澄清說高學歷、專科職業〔如醫師、律師等〕不是不會被選上當陪審員,但若是上了七十歲的高齡人,則可以因為身體或心理因素申請免役。石博士自己從2004年入了美國籍後,已經前後收到了七、八次的傳票,有兩次只須在指定的那天在家等電話,還有兩次是到法庭整天等候但沒有被傳叫到,另外有兩次被叫到了但沒有入圍,他因為有不喜歡與人爭議的天性,加上看太多的電視、電影,那種在法庭上吵吵鬧鬧的景像,在他腦海裡揮之不去,所以每次被傳叫到時心理總是提心吊膽的,只是後來想到『生活座談』,這可以是一個很好與人分享的經驗,就開始有要被選入圍的想法了。每一個被傳叫到的人會從法官那裡領到一份「問卷」 (questionnaire),問題中包括:背景、工作、婚姻、配偶與孩子的工作、犯罪或被捕的經驗、對警察有沒有偏見、會不會遵照法官的指示、有沒有在司法機關工作的親友、在經濟或身體有沒有困境等等,林林總總的十多個問題。石博士被選到陪審員的案件是去年十一、二月發生的,被選上後心中還是很緊張,有點想打退堂鼓,就對公設辯護律師(public defender) 說擔心自己英語不夠好,怕誤了事,那知律師卻說他的英文講得十分清楚明白,一定沒有問題,好一顆定心丸。 這案情經過是這樣子:一有位交通警察在十五號高速公路橫跨橋上開罰單給一個超速者,突然聽到橋下有摩托車超速急駛而過,他立即跳上自已1200cc BMW 的大型摩托車奮起直追,當時有兩部摩托車同時超速,其中一部聽到警笛很快就停下來,但是另一部卻不顧警笛繼續往前猛衝,這位警察用盡馬力,時速超過一百一十英哩,還是無法追上,被追的肇事者開的摩托車是 600cc Yamaha,身輕體快,而且還在高速公路上先北上,轉個彎又南下,警察實追得辛苦異常,最後警察抓到一個機會,用自己車子撞倒肇事者的車才結束這場驚險的賽車。法官要陪審團考慮三個因素起訴:〔一〕警察有沒有顯明在追,〔二〕被告者是否有意逃避警察,〔三〕被告者是否不顧別人的安全和資產 (safety and property)。 被告者卻狡辯說:他帶著安全帽,完全不知道自己是被追逐的對象,他是急著要去學校上課,往回開是他擔心同伴出了事,回來找他的同伴....等等,聽完之後陪審團第一次投票,有六位團員相信檢察官,也有六位不相信,這樣一天就過去了,回家前法官交待:不可以與家人討論案情,不可以和其他團員討論,也不可以去現場勘查。次日經過一天的研究與討論,有十票投給檢察官,但還是有二位堅持反對票,所以是無法定案〔hung jury〕,這案件就這樣子結束,法官並沒有要求重新再審。 最後石博士又補充一件和講座有關的消息:台灣有一群律師因感到台灣法庭的黑暗,想要推動陪審團的制度,最近組團來美國考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