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鄉會章程(Bylaws)的前世今生
唐望
我1997年夏天被ARINC公司派回台灣,擔任該公司第一個海外分公司的執行總裁(Chief),當年母親還健在,讓我能一圓孝親之夢,真是上蒼的恩賜。14年後,母親辭世,我才在2011年從公司退休,回到聖地牙哥和家人團圓。
2012年牽手帶我到台灣中心看看,認識了許多鄉親,深覺這是一個退休後可以交到知心朋友的好地方,於是參加各項的活動,而且也的確認識了許多前輩和益友。
萬沒想到當年台灣同鄉會的副會長林丕旭返台探親後,決定長留台灣、不再回美國。於是某天陳惠華找我和牽手一起,尋問我接下副會長一職的意願,我原是不置可否,但是牽手說能夠為大家服務,是我們的榮幸,於是就答應了。這時惠華才告訴我們,當完半年副會長之後,還要接會長,這時生米已煮成熟飯,後悔也來不及了。
我一直懷疑「副會長接任會長」一事有蹊蹺,有可能是被惠華善意的騙去,於是2013年就任會長後,請教副會長彭武見是否有此事,他說的確是,但是他已經在答應擔任副會長之前,就說好不繼續擔任會長,屆時會長要再重選。
我那時覺得「副會長接任會長」的做法非常有創意,以前從未見過有類似的狀況,相信一定有「文字述明」的基礎,於是問台灣中心是否有這類文件,Stone先生翻箱倒櫃找出一份有二十多頁SDTCA
Bylaws的原始文件,註明的日期是January 1997。我猜那可能是聖地牙哥三百多位愛台灣的鄉親,1996年三月為了抗議中國飛彈威嚇射擊台灣海峽,在市中心聯邦大樓附近舉行示威抗活動之後,深覺一定要成立一個永久的組織,才能發揮團結的力量,因而向加州政府正式申請立案成立「聖地牙哥台灣同鄉會(San
Diego Taiwanese Cultural Association or SDTCA )」時所準備的文件。
這份原始文件看起來好像是複印多遍後的一份紙本,無法廣傳,我想此非長久之計,一定要有電子檔,才能代代相傳。於是我就發揮自己當年在愛俄華州立大學手打博士論文的功力,用微軟Word英文軟體重新打了一份電子檔。因此唯一的原始文件是台灣同鄉會章程(Bylaws)的前世,而現存的Word檔則是它的今生,兩者的內容完全相同。
在2013年一次同鄉會理事會開會時,我把這兩份文件的副本,分發給所有的理事,請他們幫忙校對,畢竟這是一份永久的文件,不能夠有任何字母數字或是標點符號的錯誤。記得當時林棋銘理事曾經問:什麼是Bylaws?劉俊雄醫師很客氣的幫我回答說:就是憲法啦!
在SDTCA Bylaws裡面,我從頭到尾找來找去,就是找不到有關「副會長自動接任會長」之類的文字,於是我把過去理事會成員的名單重新整理一遍,並且刊登在2013年七月份的《鄉訊》。果如其然,從1998年到2012年共有15屆,只有兩屆例外,其他13屆都是由副會長接任會長。2014年之後至今亦復如此,可見由副會長接任會長,是所有同鄉會會員長年的共識,副會長不接任會長才是例外,必須事先聲明。
長久以來理事會只有六位理事,在2013 年我接任會長的時候,亦復如此。但是這不符合SDTCA Bylaws規定必須是奇數(5/7/9)的原則,於是經過理事會同意後,商請劉俊雄醫師在八月加入理事會擔任理事。
不幸有次劉醫師在開理事會時,開玩笑的說:理事們中秋節晚會買便當得半價?當時我擔任會議主席,根本沒有人附議,當然也就沒有討論他的玩笑話,更沒有任何決議。會後竟然被抹黑誤傳說理事會通過他的提議,害他立刻辭職,以明心志。也使得理事會失去一位優秀理事,真是人言可畏。
當年的文書理事因故在六月辭職,當時我還沒看過Bylaws,也不知道理事替換的機制,於是七月時我就把我的名字放在文書欄,後面加上(代)這個字,萬沒想到這是違反SDTCA
Bylaws的規定。在Article 9.1有明確定義的四個職位:會長、副會長、財務和秘書中,特別明文規定會長不得兼任秘書,其他則可。我覺得這個規定非常有趣,有點像古代皇帝不得自己當太史官一樣。瞭解SDTCA
Bylaws的規定之後,文書一欄則改為從缺,而「理事會公告」則改為「會長報告」。
最後談談個人對Bylaws的看法。台灣同鄉會Bylaws的產生源自政府的規定,來規範一個社團的基本架構,然而約定俗成的做法如副會長接任會長的機制,並不一定要寫入同鄉會Bylaws裡面。
另外Bylaws對秘書和財務這兩個人才比較難尋、吃力又不討好的職務,任期限制為兩屆四年也太死板,應該更開放一些,讓能者能夠多勞,未嘗不是件好事,畢竟理事會的成員全都是義工,限制應該是越少越好。
聯誼性質社團的會員應該有個共識,那就是「憑良心做事 (Let Your Conscience Be Your ,Guide)」,換句話說就是用良知,當做為人處世的標竿,一直向著標竿前進,並以此自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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