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加州聖地牙哥台灣同鄉會
San Diego Taiwanese Cultural Associ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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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3 年 4 月

簡介遺囑與生前信託 
洪瑞真律師

筆者於2月26日應台灣同鄉會曾會長俊隆醫師之邀在長輩會簡單介紹遺囑及生前信託規劃的基本概念,因時間有限無法詳細說明此一重要及複雜的理財規劃,歡迎來電詢問與您個人有關的生前信託規劃細節。在此僅述當日摘要。

首先分析一下有無遺囑與生前信託的利弊。

一.沒設立遺囑或信託(INTESTATE)

利:

  • 生前不用麻煩規劃
  • 不須設立費用
  • 不花精神心力

弊:

  • 法庭認證程序複雜繁瑣不易懂
  • 各類有關費用甚為龐大甚至超過總遺產的3分之1以上
  • 財產分配處置程序漫長,凍結時間平均1年至3年左右,甚至有超過5年、10年的例子
  • 時有家族紛爭,精疲力竭現象
  • 與遺產有關數額人際關係資料皆成為公共記錄,可能招引外界干擾
  • 無法享受遺產稅免稅額來省稅
  • 如法庭依一定程序而沒能找到合法繼承人時所有遺產便會被“強迫充公”(Escheat)

二.有遺囑但是沒設信託(WILL)

利:

  • 生前可控制及指定繼承人
  • 設立費用不高
  • 容易設立

弊:

  • 遺產總值超出10萬美金($100,000)必須經由法庭遺產認證的手續(PROBATE)
  • 遺囑依其意只是在過逝後有效,在設立人生理或意識失去法定能力時,他(她)便可能失去財產的控制力,認證法庭在此涉入。
  • 認證程序費用昂貴,一般須花4~10%以上的總遺產額,這筆費用付清之後才輪到遺產的分配
  • 認證期間遺產凍結平均六個月到二年,甚至有超出三、五年的例子
  • 認證及遺產有關資料全部成為公共記錄,也會招引家族間,生意競爭者,及雜人之干擾
  • 認證程依法律而辦,家族無控制遺產能力。
  • 難以享受到遺產稅抵減免除額(TAX EXEMPTION)

三.遺囑內加設遺囑信託(TESTAMENTARY TRUST)

利:

  • 與上述第二項類似
  • 死者經由遺囑信託在過逝後仍可繼續控制遺產的分配

弊:

  • 還是會先經過遺囑認證之程序,花費,及時間等。

四.生前信託(LIVING TRUST)

利:

  • 避免法庭認證之手續,昂貴花費及防止遺產長期凍結之不便,可迅速分配遺產。
  • 有隱密性,遺產資料不會像遺囑一樣成為公共記錄
  • 可以充分利用減免稅額之利,只繳納最低的聯邦稅和州稅
  • 可有最大幅度的控制支配能力
  • 在設立人失去法定生理及意志判斷能力時,不須經由認證法庭指派資產護理者(CONSERVATOR)
  • 極具伸縮性,設立人可依需要隨時修改,設立“附屬信託”(SUBTRUST),及“持久授權書”(DURABLE POWER OF ATTORNEY)指定某人在自己不能管理事務時代為處理,和“醫療預先指示”等,甚至可以廢止舊信託,重新設立新信託
  • 任何一州都認定其法定效力
  • 非常不易反駁爭辯,促進家族安定和諧

弊:

  • 設立時須經過謹慎考慮所有個人家族財務計劃、稅法及心理期望等等
  • 資產移轉入信託的手續比較繁複
  • 設立費用可能比前二者高

五.遺產規劃稅法

2001年6月7日布希總統簽署了經濟成長與減稅法案(ECONOMIC GROWTH AND TAX RELIEF RECONCILIATION ACT OF 2001),新稅法便正式成立,其主要內容除減輕所得稅之外(INCOME TAX),對遺產稅亦逐漸廢除。在2010年那年去逝的人,全無須付遺產稅,2011年去逝的人則按1997年納稅人減稅法案(TAXPAYER RELIEF ACT OF 1997)的規定,大家現在正看好2011年變化與因應之道。附圖簡介聯邦遺產稅(ESTATE TAX),贈與稅(GIFT TAX),及隔代移轉稅之免稅額及最高稅率:

根據1997年的舊稅法遺產稅與贈與稅採用同一免稅額,但從2004年1月1日起。遺產稅的免稅額將逐漸增加,而贈與稅的免稅額則保持$1,000,000不變,由於聯邦採取聯合免稅制(UNIFIED CREDIT EXAMPTION),遺產稅和贈與稅的使用息息相關。生前使用的贈與免稅額會直接影響到遺產稅免稅額數。贈與人可以每年免稅的送每位子女或他人美金$11,000,父母兩人則可共送出$22,000免付贈與稅。須注意的是一旦超出$1,000,000(夫婦$2,000,000)便須依表二付贈與稅。

遺產如果指定給比贈與人年輕37.5歲以上,或差兩代及兩代以上時,便須注意隔代移轉稅之徵收(表三)。依通貨膨脹指數調整由2001年到2003年的免稅額為$1,060,000。由2004年到2010年止則與遺產免稅額相同。

遺產稅的徵算是從遺產毛額(GROSS ESTATE)扣掉包括喪禮費用,處理遺產的所有行政費用、醫療花費,各種債款,配偶及合格慈善機關贈與,再去除去逝那年的免稅額,便可以依照那年的應課稅率來繳稅。值得注意的是,如果也繳付州政府遺產稅及支付外國(如尚有在中華民國,台灣的資產)的遺產稅,亦可以扣除這筆支出,避免雙重的負擔。


六.生前信託的規劃

(A)角色:牽涉生前信託契約關係共有三種角色,即信託人(SETTLOR, TRUSTOR 或 GRANTOR),受託人(TRUSTEE),和受益人(BENEFICIARY)。信託人負責將財產權轉到信託內(TRUST),轉換成法定頭銜(LEGAL TITLE),由受託人來管理、投資並依照信託契約的規定將?息(INCOME)和本金(PRINCIPLE)交給受益人。

(B)類別:生前信託分成可撤銷(REVOCABLE)及不可撤銷(IRREVOCABLE)兩大類。應與專業人士,如經濟規劃師(FINANCIAL ADVISOR),稅務顧問(TAX ADVISOR),會計師,及律師諮詢後,謹慎策劃。

(C)文件:可撤銷信託的規劃通常包括下列文件

1.可撤銷的生前信託(REVOCABLE LIVING TRUST)

2.生前信託證明書(CERTIFICATION OF TRUST)

3.倒入遺囑(POUR-OVER WILL)

4.信託資產(TRUST ASSETS)

5.持久授權書(DURABLE POWER OF ATTORNEY),授權管理財務(FINACE),切身需要(PERSONAL MATTER)及謢健指示(HEATH CARE DIRECTIVE)

(D)做法:可撤銷信託通常包括下列三種做法

1.基本的生前信託(只適於單身及夫妻個別設立信託用)

2.A-B信託(只適於夫妻共設信託用)

3.A-B-C信託(只適於夫妻共設信託用)

(參閱表四)

在設立A-B信託時夫妻通常可當信託及共同受託人(CO-TRUSTEE),當其中一人過逝後原來的信託必須分成兩個信託,一個是存活配偶(SURVIVING SPOUSE)的信託(SURVIVOR’S TRUST),即A信託(TRUST A),另一個是去逝配偶(DECEASED SPOUSE)的免稅信託(CREDIT-SHELTER TRUST, EXEMPTION TRUST, 或BYPASS TRUST)此即B信託。

A信託包括存活配偶的一半共同財產(COMMUNITY PROPERTY)及個別財產(SEPARATE PROPERTY),此個別財產是配偶在婚前擁有的資產,一生中所收到的禮物,及配偶個人來自繼承的遺產。存活配偶可依個人意願來處置A信託內的財產,但亦須以存活配偶的社會安全卡號碼來報稅。

B信託內包括去逝配偶的財產(也是一半的共同財產及所有的個別財產)。依去逝那年的遺產總值,參閱表一後,如果財產價值不超過免稅額,則可全納入B信託。如果超出免稅額,則可替存活配偶設立一個C信託。

C信託又稱婚姻信託(MARITAL TRUST),因為雖然去逝配偶可指示未來的繼承人,存活配偶仍然享用其利益。此C信託通常使用Q-TIP信託(QUALIFIED TERMINABLE INTEREST PROPERTY TRUST)。

存活配偶可以享用B信託及C信託的孳息及使用權,可以在確知標準之內使用本金在教育,醫療,基本生活費上(ASCERTAINABLE STANDARD),也可以在每年領取$5,000或5%的本金(取較大者)作其它之用(5 與 5 權益)。等到存活配偶過逝後,C信託所剩的財產,就會併入存活配偶的遺產內,以充分利用存活配偶的免稅額,之後便給予去逝配偶指定的受益人。

七.結語

由於每個人或家庭有不同的情況與需求,信託的設立也?對不能同出一軌。生前信託在設立時雖然要花費較多的精神,但它確能帶給贈與人及收益人最大的益處,是資產規劃中不可或缺的策略。已經設有信託的人也須每2~3年根據新頒授的法律條款,家庭,經濟的變化,及個人的期望作適當的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