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法葉事件(3):「陰謀」就是「心照不宣」
紅柿(Andy Chang)
2000年12月8日的報紙說,雷學明的女兒雷倩控告陳水扁總統。民進黨發言人賴清德,和立委徐國勇等三人,為了他們說她的父親雷學明與王琴生,程志波三人在拉法葉事件裡每人收到兩千萬美元佣金就是誹謗,要求總額21億1千萬元的賠償。這21億元的數目很可能是因為兩千萬美元相當於台幣7億元,所以合計21億元。
郝柏村也同樣於數星期以前提出誹謗控告,要求數億元的賠償。他們中國人的作法就是這樣,以為驚人的數目字控告求償就能夠對台灣人發生喝止作用。還有,我們也很擔心台灣的司法不公正,就算從瑞士與法國拿回來的證據,法官也不做出公正的裁判。
筆者的拉法葉事件報導是綜合過去報紙與從GOOGLE查尋得到的許多有關記事,還有法國的前法官,莊必聖(Jean-Pierre Thierry)所著的「台灣巴黎連線(Taiwan
Connection)」這本書的資料。莊必聖法官還說;這一件國際大醜案已經導致很多證人的可疑死亡;真的足夠使讀者心驚膽戰。
◎仲介商的暗中活動
上一回曾經報導過湯姆笙集團決定採用ABC三條路線進行賄賂。其中的C線主持人,億而富石油公司的副總裁席文,決定聘用中共的副總理姚依林的甥兒,艾德門•關向中共高層買通管道,而在法國國內方面則聘用(外界盛傳杜馬外交部長的情婦)鍾古夫人進行遊說。
湯姆笙集團和艾德門•關在1990年7月正式簽定契約。定於關說成功而喝采行動正式簽約之後,湯姆笙就要支付佣金;約定的款數則要匯入瑞士波恩市的佛朗提公司(Frontier
AG Bern)的艾德門•關的戶頭裡。而另一方面,席文則和里斯本的布爾納有限公司(La Brunner Sociedade Civil de
Adminiracao Limitada)簽約。換句話說;當喝采行動正式簽約之後,湯姆笙集團將契約總額的百分之一的佣金,匯入布爾納公司,然後布爾納公司把錢匯到佛朗提公司。這也就是互相約好的洗錢步驟。另外還有一些支付,要匯給席文的錢,則經由布爾內公司再匯到位於倫敦的愛爾蘭公司所有的戶頭,亦即是該公司設在廬森堡的歐洲銀行戶頭和設在盧卡諾的瑞士聯幫銀行等等。這就是說喝采行動成功,湯姆笙必須支付1億6千萬法朗給席文。而席文則要從這一筆錢之中拿出6千萬法朗給鍾古夫人。
其他AB兩線方面的佣金,給台灣方面的佣金則匯入汪傳浦的戶頭;而給中共高層的佣金則匯入劉莉莉的戶頭。汪,劉兩人則負責把佣金分發給台灣和中共的高層。經過這樣複雜的洗錢過程,佣金的流向變得不明白,湯姆笙則可以避免刑責。
◎暗默中的瞭解
在「台灣巴黎連線」裡面莊必聖沒有明白指出的一點,就是了解拉法葉事件的要訣。這一點就是;「台灣,法國和中國,三國之間有一種不明說,也不明記的暗默瞭解」。
例如1990年1月在喝采行動的跨部會議中,外交部長杜馬表示反對,而法國總理密特朗則讚成;但一夜之間又改受變意見變成反對簽約,其突然變化的理由是甚麼?當然就是因為遭到中共的反對吧。可是後來中共怎麼又改變態度而對此一契約「閉起眼睛」呢?那就是因為他們暗中溝通之後,同意佣金共享,而且把軍艦的機密和武裝設備全部讓給中共。契約裡面暗含佣金而且共同分享是比較簡單的。可是把高科技機密裝備轉讓給敵方,那就遠遠超過湯姆笙的賄賂買通的範圍。這件事必定要有中法雙方政府的參與才能做得到。
為了完成這一項軍售法國政府經由湯姆笙集團派人向中共遊說,而且也要說服台灣的海軍。法國政府與湯姆笙則採用仲介商去說動各國的首腦。這是表面上的假動作。各國的首腦和關係人全部都是一群「你我心照不宣」的貪官污吏,各國的官方都有參與到大醜聞。如果莊必聖把它一一寫出,則如同後來杜馬所說的「整個國家會崩潰」。政府官員參到貪污醜聞,才導致後來調查出好幾個死因不明的犧牲者。但是暗殺的詳情還是查不出。
◎拉法葉軍艦機密的轉讓
1990年1月密特朗一夜之間改變態度;喝采行動立即叫停。幾個月後的1991年春天湯姆笙公司的幹部三人,攜帶「重達八十幾公斤」的拉法葉艦的資料訪問中國的海軍基地(據台灣方面的報導說是96公斤)。後來中國方面按照這些資料建造與拉法葉艦完全一模一樣的「哈爾濱艦」。要知道,湯姆笙不是造船公司。法國造船廠是政府機關。湯姆笙能夠拿造船資料訪問中國,當然必須有政府的參與。
法國方面不但把軍艦的設計圖交給中共,根據湯姆笙的前工程師描述說;湯姆笙連「即將裝在台灣軍艦上的雷達也一一拆解說明。例如法國的「戰術顯像及自動處理系統」;也就是同時可以鎖定十幾個目標,自動處理的最新系統,也被湯姆笙的人員披露了。這位工程師(Martimore先生?)發現湯姆笙的幹部洩露法國的機密之後,馬上向湯姆笙的安全部門報告。而這個工程師不久就被公司冷凍,後來被開除了。
經過這麼一次的資料轉讓,拉法葉艦的機密完全讓中國方面知道;最新式的軍艦機密早就不是甚麼秘密了。更可惡的是拉法葉艦的一切武裝設備都全數轉讓到哈爾濱艦上,而台灣方面就拿回六艘空船。這樣荒唐的軍購計劃能夠成立,責任完全在於郝柏村一人。
◎湯姆笙與台灣簽定「軍購草案備忘錄」
湯姆笙的幹部訪問中國之後,90年6月28日湯姆笙的公司代表浦傑(Pujol)少將訪台,在台北簽署了一份「軍購草案備忘錄」。這是相當於正式合約之前的草約,也就是說,湯姆笙方面擔心台灣海軍不能再等下去,而改買韓國船。因此他們建議簽署一種具有仲介性質的合約,也是一種詳細的共同意願書。這項合約裡沒有任何武裝條款,而建造艦隻方面則有兩階段;第一是在法國建造六隻,第二階段(在台灣?)再建十隻。後來這第二階段在台建造完全被忽略了。
備忘錄還有一個特點,那就是雖然有湯姆笙公司的名字,但是建造船隻的是「法國造艦局」的名稱被簡單改寫為FSB(French Shipbuilder)。而台灣方面,就簡單寫成英文的Company代稱。這就是說,台灣方面的公司並不是海軍,而是「中船公司」;而所建造的船隻不是軍艦,變為「海底探測船」。
這意義就是說,中國方面對法國售艦給台灣這一件事「閉一隻眼睛」;而台灣方面則「同意只拿回空殼船隻」。我們可以從這半年間的過程當中看出,前數個月中湯姆笙訪問中國交涉,把設計圖交給中共,而且雙方也有密契將把「售給台灣」的武裝系統奉獻給中國。
有趣的是在這份備忘錄裡面有明文記載說,「台灣方面不得把湯姆笙公司的技術轉讓給第三國」。但實際上在簽約之前湯姆笙公司早已經把一切資料(違法)轉讓給中國了。
◎杜馬改變意見
外交部長杜馬對於湯姆笙公司不經他的同意就擅自訪問中國,而且把機密交給中國,然後又擅自在台灣簽署草案備忘錄等事非常不滿。這時期他正與柬埔寨交涉簽訂和平條約,他希望中國不反對。1991年4月30日杜馬在鍾古夫人陪同下正式訪問北京,提及向台灣出售軍艦的問題,順便提供中國總金額達二十億法朗的最優惠分期貸款。
回到法國之後,杜馬向密特朗總理提出一份機密報告說,在以下三條件下他同意軍售計劃。這三個條件就是;(1)售台的軍艦上,不得安裝攻擊性武器,(2)此一軍售案,屬於民間商業合約,(3)杜馬必須掌控關於此案的一切。
其實湯姆笙與台灣簽定的備忘錄已經做到第一與第二條件;杜馬為甚麼還要這樣變來變去呢?他早就知道,自從天安門事件發生之後中國在國際上已經失去信用;而另外法國達梭公司也正與台灣方面交涉出售幻象式戰鬥機。所以狡滑的杜馬,表面表示反對,又改讚成,這樣就給台灣和中國雙方賣人情;而且對國內各商社,也可以提高他的影響力。
從這一些過程我們可以瞭解到,為甚麼湯姆笙公司須要邀請億爾富的參與。因為這一項軍售假裝為民間的商業合約,所以把軍艦偽稱為「石油探礦用的海底探測船」。法國政府與湯姆笙公司同意這麼做,中國與台灣也同意這麼做。可是到了後來湯姆笙的總裁葛梅玆企圖毀約,拒絕支付給席文的酬報金1億6千萬法朗。所以席文向瑞士的仲裁法庭控訴葛梅玆毀約。
◎台灣海軍方面的關係人物
1990年春,當軍售計劃受阻叫停的期間,郝柏村業已從國防部長昇遷到行政院長;這使他的權力掌握結構,從軍部擴展到民間事業。關於拉法葉艦的軍購案,那個時候已經開過四十七次以上的會議,但是下層與會的人從來都未被告知計劃內容的變化細節。雖然如此,海軍內部也有很多人對於屢次昇高的價格的批判。據報導說,當時對這一計劃知道詳情的人,除了郝柏村,海軍總司令葉昌桐,海軍艦艇管理室主任雷學明中將,拉法葉建造官康世淳上校光華計劃總負責人姚能君少將,以及其他數人而已。關於李登輝總統則一直到1991年8月以前都未被告知,上次已經詳述過了。
可是拉法葉艦的售價在每艘十億法朗左右之事,很多軍官都看過國際武器年鑑<詹氏年鑑>裡面的價格,所以拉法葉購價異常高的事實早已知曉。1991年晉昇參謀總長的陳燊齡空軍上將,在新任以後馬上下條調查。之後他也查出在契約裡面包含許多無須有的費用;而且他有召集所有相關人員開會。但是郝柏村行政院長根本沒有理他。
我們來整理一下拉法葉艦屢次提高價格如下:
(1) (1) 1989年最初提出價是每艘12.25億法朗
(2) (2) 1989年10月已經提高為每艘13.48億法朗
(3) (3) 1989年12月(雷學明參觀F-2000之後)每艘16.31億法朗
(4) (4) 1991年7月21日提出最終價格(在獲得中國諒解之後)每艘18.24億法朗
(5) (5) 1991年8月5日的契約書的最終價格,變成每艘24.95億法朗
由此可見,台灣支付了市價兩倍以上的錢買了空殼的船,而把船上一切武裝交給中國。這種賣國賊的荒唐行為,在人類的歷史上是獨有無雙的。
◎喝采行動契約書裡的「第18條」條文
1991年8月31日,台灣的海軍與法國湯姆笙公司在台北的來來飯店舉行「喝采行動」契約的正式簽名儀式。在旅館簽訂合約是因為這是一個(表面上是)民間的商業合約。法國方面來了湯姆笙的葛梅玆總裁,計劃總負責人布里昂(Jean-Francois
Briand)等人之外,仲介人汪傳浦也有出席。台灣方面簽署合約的是光華二號計劃總負責人姚能君少將。事實上在簽約時連船艦的最高速度與重量,都明顯不符合原先的計劃規格。還有,郝柏村在「霑綜一七二八號」的公文上,曾就光華二號計劃做成具體批示,但沒有人知道。
可是在這一份契約書裡面包含著後來使湯姆笙集團蒙受極大損失的陷井。那便是後來將在大部份國際合約上出現的制式條文「第18條」如下:
「湯姆笙保證,除該公司受薪人員之薪資給付外,不得以協助促成或最終達成本合約之簽定為由,給付佣金,紅利,經紀費或任何方式之酬勞予任何自然人或法人。否則,湯姆笙須將此等人員之身分與酬勞支付方式,告知中船公司」。然後又加入,「湯姆笙公司如有違約情事,中國造船公司得自總價中如數扣除此等支付數額」。
喚句話說,湯姆笙的ABC三條仲介路線;汪傳浦,劉莉莉,和席文與湯姆笙簽定的合約全部都是違法違約的。十二年後,海軍決定向湯姆笙公司索賠,金額高達二十五億法朗,而且在法庭獲二次勝訴。報紙說契約書裡面有明記18%的佣金。
◎席文控告湯姆笙公司違約
喝采行動合約正式簽定之後的1991年9月,席文的代理商葡萄牙的布爾內公司,致函給湯姆笙公司,要求給席文支付約定的1.6億法朗佣金。但是湯姆笙的總裁葛梅玆卻拒絕付款。而兩個星期以後,葛梅玆藉故說,湯姆笙與億爾富的席文所簽定的合約有瑕疵,然後把計劃的總負責人布里昂予以免職。於是席文就向瑞士的國際商業仲裁法院控告湯姆笙公司違約;而湯姆笙則反告席文等人詐欺;在調查過程中扯出違法佣金與洩密醜聞,演變成湯姆笙與席文兩敗俱傷。
(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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