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加州聖地牙哥台灣同鄉會
San Diego Taiwanese Cultural Associ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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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 年 10 月

國家機密和安全許可
唐望

最近美國聯邦調查局(FBI)偵查員,多次到前總統川普在佛羅里達州西棕櫚灘(West Palm Beach)海湖莊(Mar-a-Lago)私人住處,拿著法院核准的搜索票,翻箱倒櫃尋找他不該持有的資料。主要目標為:(1)所有違反《總統紀錄法(Presidential Records Act or PRA)》攜帶出白宮的文件和(2)所有川普卸任後,不再有必須知道(need-to-know)的機密資料(classified information )。FBI的調查活動目前還在持續進行中,短期間不會有任何確切的結果。

美國是個三權分立的國家,行政、立法、司法相互制衡,從FBI最近調查川普住所一事,就可以看出這個制度的精髓。首先行政權由各州人民一人一票選出總統來執行,再者立法權也是由一人一票選出的國會議員,來立法約束總統的權限,也因此才有1978年通過的《總統紀錄法(Presidential Records Act)》。當時立法的動機是希望1974年尼克森總統,辭職時消毀大量文件一事,不再發生。同時也確認總統的紀錄,不屬於個人擁有,而是官方文件。萬一總統違反《總統紀錄法》,司法部門可以依法調查、起訴、甚至判刑。川普最近遇到的麻煩,就是他卸任總統之後不守法,沒有把已經不再屬於他的個人紀錄,或是沒有必須知道(need-to-know)的機密文件,歸還給政府。

美國政府為了國家安全的需求,譬如軍事力量的佈署、各類武器的開發、外交政策的規劃......等資料,列為國家機密。機密程度的等級分為: 密(Confidential or C)、機密(Secret or S) 和極機密(Top Secret or TS)等三大類。除了這三大類之外,還有一個極為特殊的類別叫「特殊取用專案(Special Access Program or SAP)」,只有少數在白宮高階的官員適用。

有需要閱讀這些機密資料的,不論是政府官員或是民間人士,一定要事先取得適當的國家安全許可(Security Clearance),譬如有「機密」等級安全許可證的人可以閲讀「密」或「機密」的資料,但是不能閱讀「極機密」的資料,或是即使有「極機密」的國家安全許可,也不一定能參閱SAP類別的資料。

有了國家安全許可(Security Clearance)之後,並不表示有權利可以參閱所有相當等級或是以下的機密資料,另外有一個非常重要的前提,就是要有必須知道(need-to-know)的先決條件。意思就是說你只能參閱跟你工作性質有關的機密文件,如果與工作無關的話,那就絶對不能接觸。

川普在當選總統之前一直經商或從事自由業,由於沒有擔任過任何政府公職,應該不會有必要接觸政府的機密資料。因此我的推論是他沒有取得「國家安全許可」。但是當選總統之後,成為三軍統帥,要日理萬機,對於全國大事小事都要一清二楚,沒有任何可以隱瞞他的事,總統宣誓就職後,應該自動取得全國最高等級的「國家安全許可」。他是全國唯一可以無限制的參閱任何等級的機密資料,他同時有權將任何等級的機密資料解密,但是他犯的最大錯誤就是違反《總統紀錄法》的規定和沒有按照正規的手續解密,而且他卸任後更沒有必須知道(need-to-know)的機密資料了。川普執政四年後,應該累積了大量的資料,但是他不還給政府,我猜想應該是他個人自私的行為,以為像是從圖書館借出的書一樣,不還就罰錢了事。

紐約時報中文網在2022年8月19日,登出一篇由Maggie Haberman執筆的專文 -- “川普為何不願歸還白宮機密文件”,除了強調川普的自我意識非常強烈,一切都是都是以”我”為中心,當他被要求歸還數箱文件時,他一再表示:「它們是我的。」因此在過去一年半之間,他和FBI進行了一埸史無前例的拉鋸戰,川普使用切香腸戰術(Salami Tactics),以拖待變,準備長期抗戰。FBI忍無可忍,使出終極的殺手鐧,申請出法院的搜索票,2022年8月8日大搖大擺的進出海湖莊(Mar-a-Lago),進行地毯式搜查,不放過任何角落,難怪前第一夫人Melania事後宣稱,她不喜歡有陌生人,進入她的閨房,侵犯她的隱私權,也可能有人觸摸她的內衣,她要求內衣全部換新,這下子川普又要破費了。紐約時報這篇文章的另一個論點,是川普踐行了路易十四的「朕即國家」這句話。他的行為似乎符合作為「國王」的模式,認為他和國家是一體的。

1978年12月4日,我到波士頓附近的The Analytic Sciences Corporation (TASC) 的公司報到,那是來美的第一份工作(細節請看2021年1月鄕訊) 。當日上午先到人事室填寫一些表格,那時複印機並不普及,不記得所有細節,我當時只有綠卡,沒有美國護照,相信公司代為向政府提出國家安全許可證的申請。

上班半年後,公司有一個演講會,大多數同事都會參加,我也不例外。一開始講員就宣布這是一個「機密」等級的演講,並尋問是否每個人都有「國家安全許可」?我說我沒有,並且準備離席時,我老闆的老闆的老闆Dr. Joseph F. Kasper立刻就說:「Wang’s security clearance has arrived this morning. It is on my desk. He may stay.」於是乎我就參加了人生第一場的「機密」演講會。當時在TASC服務的,除我之外還有孫芳國和李澤森。

我後來才知道我的運氣真好,上班不到一個月之後,1979年1月1日美國和中華民國斷交,在台北中山北路二段18號的美國駐台北大使館(總領事館)當天被撤除,美籍員工立刻調派回美,本地員工則就地遣散。如果我是中美斷交那天之後才申請國家安全許可的話,一定會被打回票,因為大使館負責調查國家安全許可申請的武官,拒絕回美並申請退休。各位也許會問我是如何知道這些?因為我在1997年被當時服務的公司ARINC派回台灣,擔任美國在台灣軍售案(Foreign Military Sales)的承包商,負責F-16的後勤維修工作,而我們在空軍總部的連絡人,就是這位被遣散的武官!

他在台灣服務了數十年,不願意回美國退休,於是搖身一變,成為空軍總司令的英文機要秘書,他常常到我的辦公室聊天,無所不談。養了一隻非常可愛的臘腸狗,進出仁愛路空軍總部的大門時都帶著它,警衞們都見怪不怪了。

言歸正傳,1985年在TASC有了機密級的國家安全許可之後,我的辦公室立刻多了了一個五尺高的保密文件櫃,有一把數位鎖,開始有模有樣的收集、保存、閱讀和工作有關的機密資料。為落實符合必須知道(need-to-know)的要求,每位同仁每天都要填寫工作日記,詳列每小時的工作項目合約的號碼,作為發薪水的依據,只有在相同工作項目下,才有必要知道它的機密內容。我在TASC服務期間屬於「菜鳥」級,什麼都沒得挑,有什麼就做什麼。

那時我擁有的機密資料有兩大主題:(1)慣性導航系統(Inertial Navigation System or INS) 和(2)地心引力量測系統(Gravimeter & Gradiometer) 。關於INS部分,我那時專注在靜電支撑陀螺導航儀(Electrostatistically Supported Gyro Navigator or ESGN) 的開發和誤差評估,並代表五角大廈追蹤這項開發計劃的進度,每個月都要提出報告 (Monthly Report) ,共做了四年之久,直到離開公司,才把這個責任交給別人。
ESGN是七、八十年代人類最偉大的發明之一,直到目前還沒有任何一種科技可以取代它。這是一種專門用在三叉戟飛彈核子潛艦 (Trident Submarine)的導航儀,可以讓潛艦長期藏在水面下,不讓敵人追蹤。當時這套系統還在開發中,最近在網上才知道這個系統在1990年,就已經裝置在Ohio-class的潛艦裡。我們的工作合約是TASC從Navy Strategic Systems Programs Office (SSPO) 得到的, 每三年合約修訂一次。我在TASC的薪水有一大半來自這個計劃。

另外一個回想起來還歷歷在目的事。我那時負責做地心引力(gravity)的測量和分析。在三度空間中,地心引力是一個向量(vector),這個向量無法直接量測,但是它的大小(magnitude),可用gravimeter測量出來。當時在紐約州尼爾加拉瀑布市(Niagara falls, NY) 一家叫Bell Aerospace的公司,正在開發一套測量儀器叫做gradiometer,可以測量出地心引力這個向量對三個軸的偏微分,這個偏微分的結果是個3x3矩陣或叫張量 (Tenser)。因此我個月都要出差到那裡開會,並住在瀑布旁邊的Ramada Inn,雖然每次去都可以聽到瀑布的聲音(冬天除外),卻從未有時間去參觀過。

1991年12月25日,蘇聯總統戈巴契夫(Gorbachev) 辭職,次日蘇聯正式解體之後,美國對國家機密的保護措施有逐漸減緩的趨勢。1995年4月17日,美國總統柯林頓簽署美國總統令第12958號,其主要內容有兩條:

(1)政府新的機密文件的解密期限為10年。
(2)超過25年以前的機密文件除了特例外,自動解密。

換句話說,目前美國(除了特例)已經完全沒有解密期限超過10年的機密文件了。

反觀台灣,2003年2月6日才正式公布《國家機密保護法》,其第一條就說:「為建立國家機密保護制度,確保國家安全及利益,特制定本法。」萬沒想到台北市市長候選人(前衛福部部長)陳時中竟然表示過去COVID疫苗採購決策過程、會議記錄、採購金額等資料,都是與國家安全有關的絕對機密,必須保密30年,到2051年2月25日才能解密,還大言不慚的說這是「常識」。我認為他的這個「常識」違反第5條第2款第一項:國家機密之核定,不得基於下列目的為之:一、為隱瞞違法或行政疏失。而且當立法委員依職權想要查閱這些資料時,陳時中就把絕對機密的文件大半塗黑,讓人看不出文件內容,完全不符合《國家機密保護法》該用的方式,更違反其第15條第3款:絕對機密不得複製的規定。陳時中這種違法亂紀的行為,真讓人嘆為觀止。

台灣的衞生福利部,是有關公共衞生醫療與社會福利事務的最高中央主管機關,同時監督全國各縣市地方衛生局與社會局,身為部長的陳時中,不顧全民生命安全,振振有詞說疫苗採購是國家絕對機密。上樑不正下樑歪,嗚呼哀哉!